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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关于拟对宋*臣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2-08-19 16:1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宋*臣(4206831982****7233):

你于2019年02月14日22时37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UX00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瑞大道距离铁路桥下30米处北向南,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你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强制保险标志复印件、现场车辆照片、民警执勤经过、证人证言、网上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处二十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处二十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四十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夏警官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西南1门南侧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公告日期:2022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