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刚 身份证号码:511502********6819
被告知单位:无 法定代表人:_无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4年04月02日13时53分许,你驾驶浙CMT12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京福线的瑞安市飞云江大桥北端处,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616 ,联系人:吴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