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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翰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2-08-25 16:4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翰(330302********56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年12月24日10时37分,你驾驶浙B61JT7的小型轿车,在瓯江路海事路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二百二十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932337,联系人:徐警官 郑警官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公告日期: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