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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龙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2-08-26 16:3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龙(412724********44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龙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年07月15日19时39分,当事人*龙驾驶无号牌的三轮车行至平阳县鳌江镇新河路与吉祥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人力三轮车未悬挂号牌的,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车合一照、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龙实施驾驶人力三轮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2条第1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2款第6项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实施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9项,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2款第5项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龙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 58109520,联系人:戴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