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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飞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2-08-26 16:35 浏览次数:37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飞(342125********89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张*飞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年07月31日22时15分,当事人张*飞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浙CYT129)行至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205号前路段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7mg/100ml,限定值:20mg/100ml)违法行为。以上事实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车合一照、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张*飞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张*飞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02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飞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 58109520,联系人:戴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