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均(身份证号码513021********4675):
你于2022年06月01日15时23分,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开具了3303043991543210编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温州市瓯海区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2年06月01日15时23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JVG11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夏炯、宋亚两人),行驶至温州市瓯海区梧埏街道慈湖街新瓯学校前路段 ,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摔倒,造成夏炯受伤及OPPO手机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第3303044202200112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夏炯医疗证明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033743;詹警官 130977;
联系电话:0577-86285871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公告日期:202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