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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黄*同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2-09-01 17:5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同,(330326********14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黄*同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 年 07 月 14 日 21 时 27 分许,黄*同饮酒后(呼气酒精含量为35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摩托车(车架号:LXDTCJP08B4719683)途经平阳县萧江镇建兴路66号前路段,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鉴定报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黄*同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省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黄*同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黄*同作出罚款500元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1700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黄*同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718 ,联系人: 王警官、陈警官单位地址 :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