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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对刘*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2-09-15 17:1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刘*强,412321********2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9年05月15日10时59分,你驾驶无牌(车架号16037742)的电动自行车在温州海工大道与滨海大道交叉口处 ,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2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