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拟对陈*林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2-09-16 17:0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林(身份证号码310104********3612):

你于2021年03月12日23时55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287KJ的小型轿车行至温瑞大道铁路桥下,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32599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1年03月12日23时55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287KJ的小型轿车行至温瑞大道铁路桥下,因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注册被注销)(100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6011)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车身照片、现场照片、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将你驾驶的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罚款5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你实施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将你驾驶的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罚款55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你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处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公告期满五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031746;祁警官 警号033679

联系电话: 0577- 86797130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2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