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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魏*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2-09-16 17:3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魏*(身份证号码41132319******0011):

你于2022年8月9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56772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管局四大队一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2年08月09日21时2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豫RBV506的小型轿车行至国鼎路铁路桥附近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5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50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送达方式确认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照片打印件、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打印件、现场音视频资料、涉案人员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12分,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并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浙江省温州市车管所或河南省南阳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公告期满五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祁警官 警号033679;徐警官 警号031746;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