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身份证号码4127261970****4610):
你于2019年05月24日18时42分,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41697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三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大诚商厦F幢2楼)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9年05月24日18时42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XD2018060617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瓯江路海事路至香源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温汽学[2019]技鉴848号技术鉴定意见书、河南省郸城县车管所协查函、网上相关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四百元罚款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叶警官 邵警官
联系电话:0577-88375685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公告日期:2022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