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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义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2-09-23 10:3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义(身份证号522428********361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9年08月27日23时45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KJN89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上江路铁路桥下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人车合一拍摄照片、违法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382625 18815164706 ,联系人: 林警官,蒋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78号电商大厦一楼东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