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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关于拟对韦*久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2-09-23 17:1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韦*久(身份证号5223261982****1218):

你于2022年08月05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312103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2年08月05日21时37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赣EP099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温州市京福线鹿城区鞋都屿头安心公寓前处时,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醉酒(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视听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理化检验报告、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国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 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为144mg/100ml,已经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车牌号为赣EP099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车牌号为赣EP099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700元的处罚。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  翁警官  警号13064

陈警官  警号033718

联系电话0577-8855165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兴海路33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