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份证号码3403231982****4958):
你于2018年03月02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0590263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锦绣路现代小区(银都花苑)12幢206室)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8年03月02日17时26分在行至温州市鹿城区双南线六虹桥路口处驾驶牌号为浙CR3A91的小型轿车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车辆照片、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本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唐警官 警号130076;单警官 警号130955;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过境路298号车管所西门)
温州市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