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360124********15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年11月11日20时01分, 当事人驾驶无号牌(车架号:JTR1704484)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104国道平阳县万全镇下周村路段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实载3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车辆类型鉴定报告、邮寄记录、电话通知记录、驾驶证核查信息、人口核查信息、网上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20罚,记9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617,联系人: 潘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666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中队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