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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华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2-09-06 16:3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彭*华(412321********122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彭*华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年08月17日25时39分,当事人彭*华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JS1603-867)行至平阳县鳌江镇新河南路248号前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人车合一照、车辆鉴定意见书、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彭*华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彭*华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3项,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1款第6项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彭*华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 58109520,联系人:戴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