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孙*怀 身份证号码 330381********1017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年08月15日01时45分许,你孙晓怀驾驶车架号为L2YTCJPJ2L0T0154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牌号为“浙CG3Q85”),途经京福线与文华路路口处地段,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测结果为56mg/100ml),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文书号:温汽学【2022】车检2001928号)、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号:温东海所【2022】毒鉴字第1674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收缴非法牌证“浙CG3Q85”的车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合并罚款3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128802,联系人: 张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周田大厦对面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