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号(330327********15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年12月10日20时26分,你饮酒后(实测值:5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V0087”的轻型厢式货车,在龙港市张家堡村杨家大桥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现场音视频资料、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涉案车辆前后号牌照片、涉案车辆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照片、现场照片、驾驶证原件、行驶证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仟元罚款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并处罚款叁仟元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记1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并处罚款伍仟贰佰元的处罚,记25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88,联系人:方警官 包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