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清,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625261972****4712,于2022年11月09日17时01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809112的电动自行车行至瓯海区仙岩街道如意路与新秀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12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3年01月04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3042301212192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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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