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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木*东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1-11 16:3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木*东 (412724******** 09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年12月10日14时47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豫PP6126的重型栏板货车行经至昆阳镇人民路人民路与联东路口处,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B2证)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身份信息、驾驶证核查记录、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 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3720766,联系人:徐警官,杨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万兴路1-10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