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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范*平)
日期:2023-01-11 16:3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范*平,男,准驾车型:B1,身份证号码:3303021963****2816,于2022年11月23日08时11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20X9P的小型面包车在鹿城区瓯江路岩门悦盛路口处实施了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100元的处罚,记3分;你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300元的处罚,记3分。

我大队于2023年01月06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3022601114695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联系人:张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