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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舒*发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3-01-11 17:0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舒*发(5224231983****1912):

你于2020年07月25日00时00分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00521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仰义乡十里村(仰义新街口往北200米))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0年07月25日00时0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KX97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京福线-洞桥山公园前前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记1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