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对李*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1-12 09:2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身份证号码132135********3910):

你于2018年05月17日08时59分许,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316722编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一中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8年05月17日08时59分,你驾驶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S17060678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民航路江滨西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电话通知记录、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温汽学[2018]技鉴1894号技术鉴定意见书、网上查询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四百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一:温汽学[2018]技鉴1894号技术鉴定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932337,联系人:徐警官 郑警官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公告日期: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