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翰,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30302********5650,于2020年12月24日10时37分,你驾驶浙B61JT7的小型轿车瓯江路海事路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
你实施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处二十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二百二十元罚款的处罚。我单位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2260110513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扫描件请看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一: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226011051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932337 联系人:徐警官 郑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57弄7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