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华,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30324********0395,于2019年03月06日20时35分,驾驶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APTCAPA9B1002843发动机号为12020082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为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矮凳桥路灰桥路至东明路路段78号前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四百元罚款的处罚。我单位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 3303022601101432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扫描件请看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一: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2260110143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932337 联系人:徐警官 郑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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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