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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久,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223261982****1218,于2022年8月5日21时37分,韦*久驾驶车牌号为赣EP099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京福线鹿城区鞋都屿头安心公寓前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我大队查证属实。韦*久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韦*久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韦*久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韦*久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收缴车牌号为赣EP0992的普通二轮摩托;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对韦*久作出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2022年10月01日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22601074600号处罚决定书,对韦*久作出罚款700元(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和编号为0070488号的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对韦*久收缴车牌号为赣EP099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处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向韦*久公告送达。限韦*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551658 联系人:翁警官 警号130647 钟警官 警号130562
单位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