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2] 第3303262300690950号
冉*,性别:女,准驾车型:无,档案编号:无,驾驶证号码:522126********4568,于2019年09月09日09时14分,驾驶车牌号为无的电动自行车行至平阳县 水头镇江山东路87号前路段,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7213)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 第3303262300690950号(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冉*公告送达。限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63871976 联系人:张警官 黄警官
单位地址 :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54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