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曹*朵、李*闯、李*润、尤*涛、吴*传等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下属执勤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处罚人公告送达(清单附后)。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应当自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到工商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或者登录支付宝搜索浙里办,选择交通违法缴款。被处罚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6388015,联系人:季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
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3年01月18日
附:
序号 | 姓名 | 处罚决定 书编号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的内容 | 法律依据 |
1 | 曹*朵 | 3355002900375394 | 532528********1710 | 2022年10月22日15时17分许,曹苗朵驾驶吉B36MQ9小型普通客车,在G15沈海高速上海方向苍南服务区,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
2 | 李*闯 | 3355002900375405 | 330327********735X | 2022年10月25日20时36分许,李绍闯驾驶浙C00US9小型轿车,在G1523甬莞高速往宁波方向钱库收费站匝道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
3 | 李*润 | 3355002900375291 | 330326********6131 | 2022年10月31日16时24分许,李挺润驾驶浙C083YH小型普通客车,在G15沈海高速温州东收费站入口外广场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 | 对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4 | 尤*涛 | 3355002900375280 | 330304********7834 | 2022年11月08日09时41分许,尤海涛驾驶浙CR763Z小型越野客车,在S10温州绕城高速仰义方向黄田收费站匝道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 | 对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5 | 吴*传 | 3355002900375302 | 352229********6518 | 2022年12月03日15时00分许,吴寿传驾驶闽AM150Y轻型栏板货车,在G4012溧宁高速泰顺收费站,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 | 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