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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凯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1-28 14:3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凯(330902********74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年12月13日01时13分,你驾驶浙AUY85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龙湾区龙腾南路龙南大厦前路段处,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第3303034202200131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352898   0577-56581532,联系人:黄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温州龙湾区状元街道兴华路(消防大队西首)交管局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