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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罕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1-03 17:1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罕,(330327*********19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陈*罕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8年10月20日17时10分许,陈*罕驾驶号牌为浙CDG94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ALPC0E0033311910)途经平阳县萧江镇落马头村路段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邮寄记录、电话通知记录、车辆报废公告材料、车架号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等证据予以证实。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陈*罕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陈*罕作出罚款2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号牌为浙CDG94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220 元,并处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号牌为浙CDG94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当事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罕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718 ,联系人: 王警官、戴警官
     单位地址 :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3年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