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笋 ,(330326********14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林*笋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 2022 年11月10 日 20 时26分许,林*笋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S2017020103)途经平阳县萧江镇建兴路103号前路段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5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鉴定文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林*笋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林*笋作出罚款500元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718 ,联系人: 王警官、戴警官
单位地址 :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