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娟,女,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421126********6044,于2022年11月19日16时25分,驾驶悬挂着浙CXV116的号牌车架号为LFFYJV8C2H10078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瞿溪街道豪达路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二千元的罚款。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二千二百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3年01月16日依法作出3303042301214502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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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