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圳(350583*******10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年11月18日10时53分,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浙C363DV的微型普通货车,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河滨西路附近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浙C363DV的微型普通货车强制报废时间至2022年8月26日。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你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自送达之日起十日期满后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联系人:黄警官 胡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