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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杨*国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3-01-05 16:3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杨*国(身份证号码513522********5116):

你于2019年08月15日08时14分,驾驶车牌号为皖HEJ41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大道与温瑞大道交叉口处,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9206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9年08月15日08时14分,驾驶车牌号为皖HEJ41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大道与温瑞大道交叉口处,因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于2017年2月28日)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身照片、现场照片、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收缴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牌号为皖HEJ41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牌号为皖HEJ41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罚款40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031746;祁警官 警号033679;

联系电话: 0577-86797130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