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陈*兵、曹*朵、李*闯、李*润、尤*涛、吴*传等六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下属执勤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需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联系人:季警官、王警官,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联系电话:057786388015)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3年01月06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陈*兵 | 331022********301X | 2022年1月22日03时40分许,陈治兵驾驶浙J3Q9Y9号小型轿车,在G1523甬莞高速往宁波方向361公里800米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
2 | 曹*朵 | 532528********1710 | 2022年10月22日15时17分许,曹苗朵驾驶吉B36MQ9小型普通客车,在G15沈海高速上海方向苍南服务区,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
3 | 李*闯 | 330327********735X | 2022年10月25日20时36分许,李绍闯驾驶浙C00US9小型轿车,在G1523甬莞高速往宁波方向钱库收费站匝道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
4 | 李*润 | 330326********6131 | 2022年10月31日16时24分许,李挺润驾驶浙C083YH小型普通客车,在G15沈海高速温州东收费站入口外广场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 | 对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5 | 尤*涛 | 330304********7834 | 2022年11月08日09时41分许,尤海涛驾驶浙CR763Z小型越野客车,在S10温州绕城高速仰义方向黄田收费站匝道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 | 对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6 | 吴*传 | 352229********6518 | 2022年12月03日15时00分许,吴寿传驾驶闽AM150Y轻型栏板货车,在G4012溧宁高速泰顺收费站,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 | 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