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430,于2020年06月25日19时44分,驾驶车架号为YC15121798的电动三轮车(鉴定结果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温州市鹿城区过境公路温州西高速路口处因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四百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22601091805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781356 联系人:郑警官、吴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温金公路114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