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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许*检)
日期:2023-01-06 18:2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许*检,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4304811989*****538,于2018年01月19日08时00分,驾驶车号牌为浙CST48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南线康华路口处因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五十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四百七十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22601083405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781356   联系人:郑警官、吴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温金公路114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