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321291985****1533,于2020年07月07日07时51分驾驶牌号为浙CRJ72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温州市鹿城区京福线正岙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650元的处罚。
我大队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22601103090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联系人:张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