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对魏*武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1-09 15:5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魏*武(4324261960****32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11月18日12时55分,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17100097电动三轮车行至永嘉县黄田街道黄田东街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你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血液乙醇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你的准假车型为C3,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检验鉴定无号牌车架号为17100097电动三轮车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对你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司法鉴定报告(温汽学2022车检3042号),现场查获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300元的处罚,记21分。

联系电话:150****7550,联系人:叶警官

单位地址 :永嘉县南城街道环城西路621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