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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佟*红)
日期:2023-01-09 17:2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佟*红,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5224221995****2632,于2019年11月13日20时57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ZU11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正岙路高架桥下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核载2人,实载3人)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100元,记1分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440元,记10分的处罚。

我大队于2022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22601104335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联系人:张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