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430529********42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8月27日08时28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M299G的小型轿车行至瓯海大道辅道龙江路路口处,实施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电话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公告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379800 0577-86858122 ,联系人:郭警官,刘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温州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路与东嘉路交叉口南侧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3年 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