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身份证号5224011987****2931):
你于2021年04月27日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160472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1年04月27日07时40分,你驾驶无号牌的二轮燃油车(车架号LBBPEKG09CB255492,经鉴定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被查获时悬挂浙CCQ636号牌)行至京福线温州鹿城段潘岙路口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民警拍摄的你及你驾驶的车辆照片、车辆车架号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温汽学(2021)技鉴490号技术鉴定意见书、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CCQ636,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CCQ636,罚款3400元的处罚,记13分。
2、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 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