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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关于拟对刘*明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3-10-12 17:1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刘*明(身份证号5224012006****529X):

本单位于2021年04月22日受理的刘*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1年04月22日16时34分,你驾驶无号牌的二轮燃油车(车架号LYHZ34009J7219023,经鉴定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被查获时悬挂浙CW5G20号牌)行至鞋都二期温化总厂门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民警拍摄的你及你驾驶的车辆照片、车辆车架号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温汽学(2021)技鉴468号技术鉴定意见书、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 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