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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何*有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10-13 16:5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何*有(身份证号码:433130********3513:

你于2023年9月1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32mg/100ml)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90546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9月1日12时59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RS89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潘桥街道新桐路1212号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32mg/100ml)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为3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确认单、车辆车架号照片、违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12分,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1000的罚款,并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到温州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