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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11-10 10:2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500102********86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0月24日16时55分,你驾驶浙C98PJ8轻型普通货车,在龙港市灵龙大道与龙巴线路口周边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音视频资料、路口监控视频、过磅单、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壹佰伍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伍佰伍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