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灿(330324********50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0月05日01时10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R891G的小型轿车行至永嘉县瓯北街道永宁路,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行为违法处理通知书)、车辆行驶证、车辆强制保险单信息、身份证信息、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联系人:周警官 吴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