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有(3623261982****3338):
你于2023年10月16日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事故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330302660012776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要求你15 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10月16日15时15分驾驶浙CWL08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西沿线岩门路旁边防洪堤公园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事故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证人证言、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罚款850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杨警官 警号:031399;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