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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11-20 09:5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身份证号:350782********25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9月02日16时07分许,驾驶浙C7C3W0的小型轿车行至机场大道阳明路至茅永线路段处,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实施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人车合一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警告的处罚。你实施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631073,18815003326      联系人:王警官,朱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温州龙湾区瑶溪街道阳明路32号(交管局三大队二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