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林(身份证号码52212419******0013)
你于2019年11月28日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6990054892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警管理局四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温州市瓯海区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9年11月28日21时1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左右制动灯不工作的浙C212UT号小型轿车行至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连云港路与新桐路交叉路口处,与停放在路口等待信号灯放行的由罗*华驾驶的防盗备案号为“温州LC797815”的二轮电动车(后乘坐罗*)发生碰撞,造成罗勇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你弃车离开现场且至今未归案。经调查,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身份证明、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打印件、涉案机动车强制保险照片打印件、涉案车辆照片打印件、第330304120190000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温汽学[2019]车检3992号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罗*门诊病历证明书照片打印件、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胡警官 警号031796;潘警官 警号130991;
联系电话:0577-86283386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邮寄日期: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