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张*伟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3-11-27 17:0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4****4710):

你于2020年04月25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09286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0年04月25日在双南线与宏盛达路交叉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车身照片、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11月24日